河南焦作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城乡全覆盖

8月4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件明确,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城乡全覆盖。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鼓励在县城客运站、乡镇政府和客运中心、村委会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

原文如下:


【资料图】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1日

焦作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支持运营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采取帮助争取上级补贴资金、市县财政统筹企业发展资金等方式,扶持符合条件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和换电站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含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加强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有停车场的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和交通枢纽、换乘点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事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居民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物业服务、电力部门不得以电力容量等理由拒绝安装私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城乡全覆盖。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工程,鼓励在县城客运站、乡镇政府和客运中心、村委会以及既有停车场等便利群众充电的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构建“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运营支持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引导市内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中原智充”平台接受监管。鼓励个人充电设施接入平台,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强做大,对纳入“中原智充”平台管理的公用充电站点,积极帮助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国网焦作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六)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单位需求的前提下,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应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外,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当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广专用领域车辆新能源化。深入推进公交车新能源替代,除特殊环境和特殊用途外,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燃气)公交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环卫、市政等城市公共特种车辆及景区用车新能源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城市货运配送车辆新能源化。鼓励快递物流等领域城市货运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燃气)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力争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换的配送车辆新能源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邮政管理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持续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活动,畅通市场供需循环,刺激城乡新能源汽车消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做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十)提升产业配套能力。加强与新能源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支持在动力电池、关键零部件生产等领域组成若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利用市、县两级的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新纳入新能源汽车整车一级配套供应商的零部件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每年在市财政科技专项中安排新能源汽车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采取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围绕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电解质、正负极材料等产业链关键材料和环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与产业化示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电池回收利用。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支持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实现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保障动力电池源头可控、去向清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产业招大引强。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关键核心部件企业在焦投资,项目优先向怀川高科产业园,属地全力做好人才、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对行业引领性企业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予以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十四)实施停车优惠政策。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点),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按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便利新能源货车通行。除缓解交通拥堵、保障交通安全采取的交通限制措施外,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除桥梁承载限制车型外)通行不限行。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挥媒体作用,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环保理念,引导新能源汽车消费。推广新能源汽车知识,宣传购置和使用政策,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试行期2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变化出现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新政策执行。